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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建設廳關于工料機漲落調整與確定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8-12-22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廣州市建筑業聯合會混凝土分會
核心提示:《廣東省建設廳關于工料機漲落調整與確定
  各有關單位:

  近年來,建設工程材料等價格出現大幅漲落,引發工程造價變動較大,超出發、承包人能正常預見范圍。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保證工程建設順利進行,現將《廣東省建設廳關于工料機漲落調整與確定工程造價的意見》(粵建價函[2007]402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提出以下實施措施,請一并執行:

  一、已完成招投標的建設項目

  (一)已完成招投標的建設項目,對工程公開招標時已明確并在合同中約定不允許調整工程造價或造價包干的工程,不作調整,工程公開招標時未明確不能調整的工程,當工料機價格漲落幅度超過10%時,可以調價。承包方承擔漲幅10%以內(含10%)部分,超出10%的部分由發包方承擔。當工料機價格下落幅度超過10%時,超出10%的部分由承包方退回發包方。價格漲落幅度的計算按廣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發布的價格信息并結合各施工時期工料機用量加權計算,調整基數以投標報價期對應的造價信息價格為準。

  (二)調價工程時限范圍: 2007年10月1日后開工建設或2006年1月1日后開工未完工的工程,可以調整。已結算的工程,一律不作調整。

  (三)符合上述調價條件的工程在工程完工后,對于財政性投資的建設項目涉及上述合同價款調整時,超過10%的部分并且調整總額超過100萬元,應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后,并經市建委、發改委和財政局聯合核準,報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追加合同價款。所有調整造價在工程結算時一并計算。

  二、未進行招投標的項目

  (一)在簽訂施工合同時,發包人、承包人應明確約定建設工程工料機價格漲落時的合同價款調整辦法。當具體某一工料機價格漲落在10%以內(含10%)時,不予調整;超過10%時,超出10%部分由發包方承擔。

  (二)在工程結算時,合同約定了工料機價格漲落時合同價款調整辦法的,發包人、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結合工料機價格的漲落情況調整合同價款,調整的造價統一在工程結算時計取。

  三、審批與協議方式

  財政性投資項目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建設單位負責落實建設項目造價漲落的初審、資金申請和扣減。調價超過10%的部分,應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后,并經市建委、發改委和財政局聯合核準方可追加合同價款。

  非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的造價調整,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參照本指導意見補充完善調價的合同關系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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