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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廣州市建筑結構實體質量監督抽測辦法》的通知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0-03-22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廣州市城鄉建委辦公室
核心提示:關于印發《廣州市建筑結構實體質量監督抽測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廣州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建筑工程結構實體質量,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制定了《廣州市建筑結構實體質量監督抽測辦法》。現發布實施,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建筑工程結構實體質量監督抽測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建筑工程結構實體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關于印發的通知》(建質[2003]162號)及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前應進行結構實體質量監督抽測(以下簡稱監督抽測)。抽測結果作為工程竣工驗收技術檔案資料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各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建立承擔監督抽測任務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庫。入庫的單位應當是具有相應資質、實力強、信譽好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制定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庫管理細則,及時將不符合前款條件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從庫中清除,每兩年對入庫單位進行清理、公示。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設計、監理、檢測等單位編制監督抽測方案并報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抽測方案的編制和實施工作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入選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庫的單位實施監督抽測。 
    
  第六條 地基與基礎工程的監督抽測,應當按以下方法和數量進行:
    
  (一)對預制樁和小直徑混凝土灌注樁(樁徑<800mm)采用靜載試驗或高應變法。
    
  當采用靜載試驗時,單位工程抽檢數量不少于樁總數的1%;單位工程樁總數在50根以內的,還應不少于2根;單位工程總樁數為50根及以上的,還應不少于3根。
    
  當采用高應變法抽檢時,對于預制樁單位工程抽檢數量不低于8%且不少于10根;對于小直徑混凝土灌注樁,單位工程抽檢數量不少于樁總數的5%且不少于5根。
    
  (二)對大直徑混凝土灌注樁(樁徑≥800mm)采用鉆芯法。
    
  單位工程抽檢數量不少于總樁數的10%且不少于10根。
    
  (三)對天然地基、處理地基及復合地基進行平板載荷試驗。
    
  對于天然地基,單位工程抽檢數量為每500m2不少于1個點,且總數不得少于3點;對于各類巖土均應進行抽檢;對于復雜場地或重要建筑地基還應增加抽檢數量。
    
  對于處理地基,單位工程抽檢數量為每500m2不少于1個點,且總數不得少于3點;對于各類地基均應進行抽檢;對于復雜場地或重要建筑地基還應增加抽檢數量。
    
  對于復合地基,單位工程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墩)數的0.5%,且不得少于3點;對不同布樁形式或有不同承載力設計要求各處地基均應進行抽檢。
    
  第七條 混凝土結構的監督抽測應當按以下方法進行:
    
  (一)混凝土強度檢測:重點對剪力墻、柱等構件進行檢測,一般應采取鉆芯法進行檢測,不能鉆芯的部分可用回彈法檢測;每個單位工程不同強度等級的混凝土,抽檢數量不應少于一組。
    
  (二)梁、板主要受力鋼筋分布及保護層厚度檢測:對梁、板主要受力鋼筋分布及保護層厚度進行檢測,宜優先采用鋼筋掃描儀進行檢測;每個單位工程檢測不少于5個懸挑構件,不少于3個非懸挑構件。
    
  (三)樓板(梯板)厚度檢測:每個單位工程檢測不少于3個樓板和3個梯板的構件,每個構件的檢測點不少于3個。
    
  第八條 鋼結構、鋼管混凝土的監督抽測,應當按以下方法進行:
    
  (一)鋼結構、鋼管混凝土焊縫檢測:焊縫質量等級屬一級的,超聲波探傷比例為10%;焊縫質量等級屬二級的,超聲波探傷比例為2%。
    
  (二)鋼管混凝土檢測:采用埋管超聲波法檢測,抽檢數量不少于應檢構件數量的10%。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向實施監督抽測的單位提供檢測所必需的工程設計文件、施工技術資料及現場檢測條件。
    
  第十條 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監督抽測,有構件沒有達到規范和設計要求的,必須對構件所在的檢驗批按相關規范進行批量檢測,并將檢測結果提供給原設計單位對結構安全進行復核,其復核意見還應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出具意見。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在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前及時將監督抽測報告發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


廣州市城鄉建委辦公室

2010年3月1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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