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2月1日《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頒布實施以來,全省各地積極采取措施,加大執法力度,貫徹實施《辦法》取得了良好成效,河道采砂秩序明顯好轉,非法采砂現象得到遏制。但是從2009年組織開展全省河砂資源及利用情況調查看,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突出表現在:河砂資源日益減少,超采現象較為普遍,監管能力仍顯不足。為促進河砂有序開采,強化資源有效保護,確保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涉河工程安全,現就進一步貫徹落實《辦法》通知如下:
一、認真學習《辦法》,廣泛開展宣傳教育
各市、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辦法》的立法宗旨和具體內容,充分認識貫徹落實《辦法》對保障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安全的重要性,積極利用各種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向全社會特別是沿河兩岸群眾廣泛宣傳《辦法》,尤其要加強對采砂業主的宣傳教育,使采砂業主全面樹立河道采砂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意識,做到依法、限量、有序采砂。通過堅持不懈的宣傳教育,確保《辦法》得到全面有效的貫徹落實。
二、強化規劃修編工作,嚴格規劃實施管理
加快規劃的編制(修編)工作。各市、縣(區)要貫徹“統籌兼顧、全面規劃、科學合理、適度利用、有序開采”的原則,依據《河道采砂規劃編制規程》要求,結合當地實際,組織開展轄區內河道采砂規劃編制(修編)工作,其中:閩江、九龍江、晉江、賽江的下游河道采砂規劃每3年修編一次,由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征求同級交通、海事、國土等有關單位意見后,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審批;其它河段每5年修編一次,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征求同級交通、海事、國土等有關單位意見后,報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報省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進一步明確規劃的主要內容。河道采砂規劃應當明確禁采區和可采區,禁采期和可采期,年度控制采砂總量,沿岸堆砂場控制數量及布局,以及可采區年度控制采砂量、采砂控制高程、采砂船舶的開采能力和控制數量等主要內容。規劃經批準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上述主要內容予以公告。
嚴格規劃的實施管理。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河道采砂規劃,在每年的12月底前制訂下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實施方案,經各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后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同級交通、海事、國土、監察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各市、縣(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年度河道采砂實施方案,組織實施河道采砂許可,加強監督管理。凡未編制采砂規劃或采砂規劃未經批準的,不得組織河砂開采權招投標、審批河道采砂許可、開展河道采砂活動。
三、完善監管機制,加強重點區域管理
強化重點區域管理。閩江下游的閩清、閩侯、長樂、馬尾,九龍江流域的薌城、龍文、龍海、南靖、華安,賽江下游的福安,敖江下游的連江、汀江流域的上杭等十二個縣(市、區)轄區內的河砂資源相對豐富、采砂活動比較頻繁、河勢變化較為復雜,縣(市、區)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海事、國土、公安(邊防)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協作機制,抽調專門人員,實行集中辦公,加強對轄區內所有河砂開采活動的統一管理。同時借鑒閩清、閩侯縣的有效做法,通過成立公司或其他組織形式,規范有序地開展河砂開采經營活動。
嚴格采砂審批。各市、縣(區)對申請從事河砂開采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嚴格河道采砂準入,依法審批河道采砂申請。凡河道采砂活動與第三方有利害關系,申請人未提交與第三方達成的協議或者有關文件的,不得批準采砂申請;凡使用船舶采砂,采砂申請人未提交“三證”(船舶登記證書、船舶檢驗證書和船員適任證書)的,不得批準采砂申請;凡不具備《辦法》第十五條所規定七個條件的,不得頒發采砂許可證。凡通過招拍掛等方式取得河砂資源開采權的,中標人不得將河砂資源開采權再次分包、轉包;違者,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中標人開采資格。
四、加強監督檢查,切實保障河道采砂有序
建立采砂臺帳制度,強化現場監管。采砂業主應當按照“日填月報”的要求,逐日如實填寫采砂生產作業統計報表,每月5日前集中向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個月的統計報表。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統計報表進行核實,凡發現虛報、瞞報、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前面所述的十二個縣(市、區)經許可的采砂船舶必須裝置定位測量和在線監測設備;凡未裝置的,不得開展采砂作業。有關臺帳、報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實行河砂準運單制度,強化運輸管理。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年度河砂實施方案和經許可的采砂情況,有計劃地對從事運砂的船舶、車輛開具河砂準運單。凡運砂的船舶、車輛必須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河砂準運單;未持準運單的,采砂業主不得為其進行裝載河砂作業;否則按不按規定采砂的行為論處;未持準運單運砂的,由交通、海事部門依法予以查扣。河砂準運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建立定期檢查考核制度,強化層級監督。設區市水利、監察等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河道采砂規劃和年度河道采砂實施方案,通過組織河床測圖等監測手段,對轄區內的縣(市、區)河砂實際開采量、河床變化等情況實行半年和年度檢查考核。對于嚴格按計劃開采的,予以通報表揚,并給予適當獎勵;對于超計劃開采的,予以通報批評,上收其相應的河砂收益,同時扣減其下一年度河砂開采量。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紀違法行為,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應當及時移送監察機關處理。省水利廳等有關部門應當對重點河段的河砂開采情況加強監督檢查,省監察廳應當加強對職能部門履行監管職責情況的監督。
嚴厲打擊非法采砂。一要強化采砂船舶管理。對本轄區內未取得采砂許可的采砂船舶,應統一組織停泊在已公布的停泊水域或專門劃定、指定的停泊水域,由海事部門實行集中停泊管理。除遇緊急情況,并及時向海事部門報告外,禁止采砂船舶在禁采區滯留或停泊,否則按無證采砂依法予以查處。二要規范堆砂場管理。沿河兩岸堆砂場布置要嚴格按照采砂規劃進行審批,禁止在禁采區內設置堆砂場。對非法設置的堆砂場,必須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部予以取締。三要加強水上執法巡查。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持有采砂許可證但不按規定采砂的,一律按處罰上限從嚴處理;取消其三年內參加河砂資源招拍掛的投標資格。對無證采砂的,要堅決予以打擊,除依法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機具外,按處罰上限予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暫扣非法采砂船舶,追究相應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加強資源保護,積極化解用砂供需矛盾
禁止違法利用河砂吹填造地。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法利用河砂吹填造地;違者,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同時,要積極鼓勵和引導利用城市建筑垃圾回填造地。
嚴格控制河砂外調。根據省政府《關于加強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的意見》(閩政〔2009〕16號)有關規定,在治理整頓期間,暫停對省外的河砂調運、銷售。治理整頓結束后,對我省河砂出省按照準運制度,由設區市政府指定有關部門簽發準運單。對未持有權部門簽發的河砂準運單的運砂船,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批準過駁作業,海事部門不得簽發出港證;違者,依法追究其責任。對臺河砂出口,根據“合理數量、逐年遞減、嚴防轉口”的原則,按照商務部核定的年度出口數量嚴格控制,并按照市場價格供應。
有計劃開展水庫庫區采砂。水庫庫區采砂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屬地管理、聯合執法、確保安全”的原則。近期,可先在水口等較大電站水庫開展試點,然后總結經驗,在全省推開。
提倡推廣使用人工砂。從2011年開始,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應當鼓勵引導采取技術措施使用人工砂,逐步提高人工砂使用比例。為積極推廣使用人工砂,省經貿委應當會同省住建、國土、地稅等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訂扶持、鼓勵人工砂產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
六、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完善保障體系
加強組織領導。河道采砂管理實行縣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各市、縣(區)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印發的《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閩政文〔2009〕33號)精神,切實加強對河道采砂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全面落實責任。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建立由政府領導負責,水利部門牽頭,監察、交通、海事、國土、公安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加強轄區內河道采砂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
明確工作職責。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交通、海事、國土、公安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省政府批轉的《福建省河道采砂協作監管職責分工》(閩政文〔2007〕316號),分工協作,建立定期聯合執法機制,形成河道采砂監管合力。
完善河砂收益分配機制。縣級政府河砂收益實行設區市、縣兩級分成,具體分成比例由設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分成的,應當優先保證河砂開采監管、執法開支,并用于河道綜合治理;市級分成的,應當優先保證河床定期監測、采砂規劃修編以及執法開支。
強化水上執法力量。各市、縣(區)政府應當加強同級水上執法隊伍能力建設,根據水上執法工作的需要,適當增加人員編制,配備執法船舶等必要執法裝備,保證必需的執法開支。
一、認真學習《辦法》,廣泛開展宣傳教育
各市、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辦法》的立法宗旨和具體內容,充分認識貫徹落實《辦法》對保障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安全的重要性,積極利用各種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向全社會特別是沿河兩岸群眾廣泛宣傳《辦法》,尤其要加強對采砂業主的宣傳教育,使采砂業主全面樹立河道采砂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意識,做到依法、限量、有序采砂。通過堅持不懈的宣傳教育,確保《辦法》得到全面有效的貫徹落實。
二、強化規劃修編工作,嚴格規劃實施管理
加快規劃的編制(修編)工作。各市、縣(區)要貫徹“統籌兼顧、全面規劃、科學合理、適度利用、有序開采”的原則,依據《河道采砂規劃編制規程》要求,結合當地實際,組織開展轄區內河道采砂規劃編制(修編)工作,其中:閩江、九龍江、晉江、賽江的下游河道采砂規劃每3年修編一次,由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征求同級交通、海事、國土等有關單位意見后,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審批;其它河段每5年修編一次,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征求同級交通、海事、國土等有關單位意見后,報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報省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進一步明確規劃的主要內容。河道采砂規劃應當明確禁采區和可采區,禁采期和可采期,年度控制采砂總量,沿岸堆砂場控制數量及布局,以及可采區年度控制采砂量、采砂控制高程、采砂船舶的開采能力和控制數量等主要內容。規劃經批準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上述主要內容予以公告。
嚴格規劃的實施管理。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河道采砂規劃,在每年的12月底前制訂下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實施方案,經各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后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同級交通、海事、國土、監察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各市、縣(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年度河道采砂實施方案,組織實施河道采砂許可,加強監督管理。凡未編制采砂規劃或采砂規劃未經批準的,不得組織河砂開采權招投標、審批河道采砂許可、開展河道采砂活動。
三、完善監管機制,加強重點區域管理
強化重點區域管理。閩江下游的閩清、閩侯、長樂、馬尾,九龍江流域的薌城、龍文、龍海、南靖、華安,賽江下游的福安,敖江下游的連江、汀江流域的上杭等十二個縣(市、區)轄區內的河砂資源相對豐富、采砂活動比較頻繁、河勢變化較為復雜,縣(市、區)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海事、國土、公安(邊防)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協作機制,抽調專門人員,實行集中辦公,加強對轄區內所有河砂開采活動的統一管理。同時借鑒閩清、閩侯縣的有效做法,通過成立公司或其他組織形式,規范有序地開展河砂開采經營活動。
嚴格采砂審批。各市、縣(區)對申請從事河砂開采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嚴格河道采砂準入,依法審批河道采砂申請。凡河道采砂活動與第三方有利害關系,申請人未提交與第三方達成的協議或者有關文件的,不得批準采砂申請;凡使用船舶采砂,采砂申請人未提交“三證”(船舶登記證書、船舶檢驗證書和船員適任證書)的,不得批準采砂申請;凡不具備《辦法》第十五條所規定七個條件的,不得頒發采砂許可證。凡通過招拍掛等方式取得河砂資源開采權的,中標人不得將河砂資源開采權再次分包、轉包;違者,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中標人開采資格。
四、加強監督檢查,切實保障河道采砂有序
建立采砂臺帳制度,強化現場監管。采砂業主應當按照“日填月報”的要求,逐日如實填寫采砂生產作業統計報表,每月5日前集中向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個月的統計報表。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統計報表進行核實,凡發現虛報、瞞報、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前面所述的十二個縣(市、區)經許可的采砂船舶必須裝置定位測量和在線監測設備;凡未裝置的,不得開展采砂作業。有關臺帳、報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實行河砂準運單制度,強化運輸管理。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年度河砂實施方案和經許可的采砂情況,有計劃地對從事運砂的船舶、車輛開具河砂準運單。凡運砂的船舶、車輛必須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河砂準運單;未持準運單的,采砂業主不得為其進行裝載河砂作業;否則按不按規定采砂的行為論處;未持準運單運砂的,由交通、海事部門依法予以查扣。河砂準運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建立定期檢查考核制度,強化層級監督。設區市水利、監察等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河道采砂規劃和年度河道采砂實施方案,通過組織河床測圖等監測手段,對轄區內的縣(市、區)河砂實際開采量、河床變化等情況實行半年和年度檢查考核。對于嚴格按計劃開采的,予以通報表揚,并給予適當獎勵;對于超計劃開采的,予以通報批評,上收其相應的河砂收益,同時扣減其下一年度河砂開采量。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紀違法行為,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應當及時移送監察機關處理。省水利廳等有關部門應當對重點河段的河砂開采情況加強監督檢查,省監察廳應當加強對職能部門履行監管職責情況的監督。
嚴厲打擊非法采砂。一要強化采砂船舶管理。對本轄區內未取得采砂許可的采砂船舶,應統一組織停泊在已公布的停泊水域或專門劃定、指定的停泊水域,由海事部門實行集中停泊管理。除遇緊急情況,并及時向海事部門報告外,禁止采砂船舶在禁采區滯留或停泊,否則按無證采砂依法予以查處。二要規范堆砂場管理。沿河兩岸堆砂場布置要嚴格按照采砂規劃進行審批,禁止在禁采區內設置堆砂場。對非法設置的堆砂場,必須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部予以取締。三要加強水上執法巡查。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持有采砂許可證但不按規定采砂的,一律按處罰上限從嚴處理;取消其三年內參加河砂資源招拍掛的投標資格。對無證采砂的,要堅決予以打擊,除依法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機具外,按處罰上限予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暫扣非法采砂船舶,追究相應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加強資源保護,積極化解用砂供需矛盾
禁止違法利用河砂吹填造地。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法利用河砂吹填造地;違者,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同時,要積極鼓勵和引導利用城市建筑垃圾回填造地。
嚴格控制河砂外調。根據省政府《關于加強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的意見》(閩政〔2009〕16號)有關規定,在治理整頓期間,暫停對省外的河砂調運、銷售。治理整頓結束后,對我省河砂出省按照準運制度,由設區市政府指定有關部門簽發準運單。對未持有權部門簽發的河砂準運單的運砂船,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批準過駁作業,海事部門不得簽發出港證;違者,依法追究其責任。對臺河砂出口,根據“合理數量、逐年遞減、嚴防轉口”的原則,按照商務部核定的年度出口數量嚴格控制,并按照市場價格供應。
有計劃開展水庫庫區采砂。水庫庫區采砂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屬地管理、聯合執法、確保安全”的原則。近期,可先在水口等較大電站水庫開展試點,然后總結經驗,在全省推開。
提倡推廣使用人工砂。從2011年開始,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應當鼓勵引導采取技術措施使用人工砂,逐步提高人工砂使用比例。為積極推廣使用人工砂,省經貿委應當會同省住建、國土、地稅等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訂扶持、鼓勵人工砂產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
六、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完善保障體系
加強組織領導。河道采砂管理實行縣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各市、縣(區)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印發的《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閩政文〔2009〕33號)精神,切實加強對河道采砂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全面落實責任。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建立由政府領導負責,水利部門牽頭,監察、交通、海事、國土、公安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加強轄區內河道采砂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
明確工作職責。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交通、海事、國土、公安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省政府批轉的《福建省河道采砂協作監管職責分工》(閩政文〔2007〕316號),分工協作,建立定期聯合執法機制,形成河道采砂監管合力。
完善河砂收益分配機制。縣級政府河砂收益實行設區市、縣兩級分成,具體分成比例由設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分成的,應當優先保證河砂開采監管、執法開支,并用于河道綜合治理;市級分成的,應當優先保證河床定期監測、采砂規劃修編以及執法開支。
強化水上執法力量。各市、縣(區)政府應當加強同級水上執法隊伍能力建設,根據水上執法工作的需要,適當增加人員編制,配備執法船舶等必要執法裝備,保證必需的執法開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