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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監督管理實施意見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1-04-14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鄭州市建筑業協會混凝土專業委員會
核心提示:鄭州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監督管理實施意見

 第一條  為加強預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依據《河南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現行國家技術標準、規定,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凡在鄭州市從事預拌商品混凝土供需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意見。
    第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一)檢查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質量保證體系運行動態,并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二)定期或不定期對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及進入施工現場的混凝土坍落度、28天抗壓強度進行抽查,并進行對比試驗。抽查和對比試驗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三)對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及施工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報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各縣(市)、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將轄區內的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納入日常監督管理中,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報市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四條 鄭州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實行單位工程商品混凝土備案制。所有向市區內建設工程供應預拌商品混凝土的企業,均應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送《預拌商品混凝土供貨信息表》(見附件一)、《預拌商品混凝土當日供貨計劃信息表》(見附件二)。
    第五條 我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須持有效資質證書到市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相應的質量監督登記手續,建立企業信息檔案。
    第六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的質量保證體系,制定必要的技術管理和質量檢查制度。建立材料、生產、設備和銷售四大臺帳。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資質等級要求生產預拌商品混凝土。
    第七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供需雙方應按有關規定簽定供需合同,供需雙方須嚴格按照合同履約。
    第八條 生產預拌商品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應當由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自行采購,任何單位不得指定材料生產廠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九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加強對原材料進場的監管。所有原材料在進入攪拌站時,須根據相關技術標準要求進行驗收和檢驗,做到合格證和復式單對應,并有記錄,合格后方可使用,驗收和檢驗資料存檔備查。原材料不合格時,應及時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并附加相應的檢驗報告。
    第十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須使用質量穩定的旋窯生產的散裝水泥,禁止使用立窯水泥及袋裝水泥。
    第十一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混凝土專項試驗室必須通過省級以上計量部門計量認證。試驗室應實行主任負責制,并設有專職技術(質量)負責人,主要人員變更時應及時將相關材料報送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試驗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須經專業培訓,并通過鄭州市能力驗證合格;
   (二)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單位;
   (三)年齡不得超過60周歲;
   (四)不得同時從事四種或四種以上檢測方法的檢測工作,包括檢驗測試、報告編寫、校對和審核等。
    第十二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混凝土專項試驗室試驗任務量的30%應送至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委托合同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對主要設備進行定期保養和維修,保持設備完好。混凝土專項試驗室的設備和參數(見附件三)、攪拌樓計量設備的精度應滿足有關國家標準規定。計量器具除按有關規定及時委托計量部門進行檢定外,還應做好企業自檢工作。
    第十四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員工的崗位培訓及繼續教育。材料員、試驗員和質檢員等特殊工種必須經過培訓后持證上崗。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應在生產地點進行開盤鑒定,并留置標準養護試件送至共同認可并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驗證混凝土配合比,記錄存檔。
    第十六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卸料時,嚴禁加水,嚴禁將超過初凝時間的混凝土用于工程。建設或監理、施工單位應對預拌商品混凝土澆筑質量負責,并按規范、標準要求養護。
    第十七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檢驗分出廠檢驗和交貨檢驗兩種。
   (一)出廠檢驗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根據技術標準和合同規定,設置專門的檢驗人員,對出廠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拌合物性能和強度等進行出廠檢驗,檢驗結果應作記錄并存檔備查。坍落度、拌合物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商品混凝土不得出廠。
   (二)交貨檢驗
交貨檢驗應有供需雙方代表參加,混凝土試樣應在交貨地點見證取樣,按規定送至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八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時,施工單位應當在監理單位監督下,會同生產企業對進場的每一車預拌商品混凝土進行聯合驗收。驗收合格后,施工、監理和生產企業應做記錄。驗收內容包括:
   (一)確認預拌商品混凝土類別、數量。
   (二)查驗預拌商品混凝土的拌和時間,記錄攪拌車的進場時間和卸料時間。預拌商品混凝土運輸時間(拌和后至進場)超過技術標準或合同規定的,應當退貨。
   (三)測定預拌商品混凝土坍落度。坍落度不能滿足合同要求時,預拌商品混凝土不得使用。施工單位認為合同規定的坍落度無法滿足泵送要求而需增大塌落度時,應征得建設(或監理)單位同意后,通知生產企業調整。
   (四)目測預拌商品混凝土拌和物的性能。驗收完畢后,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或監理)單位和生產單位見證下,根據技術標準要求對進場預拌商品混凝土進行見證取樣送檢,檢驗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強度。取樣記錄由三方共同會簽。混凝土拌和物的含氣量、氯化物總含量和特殊要求項目的檢驗應按合同約定進行。
    第十九條  判定預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是否符合要求,坍落度、拌和物質量應以交貨檢驗結果為依據;強度以三方見證取樣送檢的試塊強度為依據;氯化物總含量以出廠檢驗結果為依據;其它質量指標的判定由供需雙方依據相關技術標準在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條  工程交工時,有關商品混凝土生產和使用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單位工程商品混凝土的用量匯總表。
   (二)合同及合同評審資料。
   (三)原材料出廠質量證明書。
   (四)原材料檢驗、復驗報告。
   (五)生產混凝土所使用材料的放射性檢測報告。
   (六)混凝土配合比報告。
   (七)混凝土出廠檢驗強度試驗報告、抗滲檢驗報告、強度評定統計結果以及混凝土放射性檢測報告。
   (八)交貨檢驗記錄。
   (九)商品混凝土出廠質量證明書。
   (十)混凝土交貨檢驗強度試驗報告、抗滲檢驗報告、強度評定統計結果。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意見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予以不良行為記錄,并依法依規實施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本意見由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鄭州市預拌商品砼質量監督管理辦法》(鄭建辦【2004】12號)同時廢止。


附件:1、預拌商品混凝土供貨信息表
      2、預拌商品混凝土當日供貨計劃信息表
      3、混凝土專項實驗室設備及參數




發布日期:201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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