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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峰生產”被列入《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6-07-27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中國建材報 張運科
核心提示:7月22日,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在濟南閉會,會議表決通過了《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條例》提出建立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推行錯峰生產制度,明確了約談和掛牌督辦制度,實行大氣環境生態補償、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制度等。這表明,近年來在水泥行業推行的“錯峰生產”舉措,被山東省借鑒列入地方性法規,并擴大了實施范圍,這在全國尚屬首次。

7月22日,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在濟南閉會,會議表決通過了《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條例》提出建立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推行錯峰生產制度,明確了約談和掛牌督辦制度,實行大氣環境生態補償、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制度等。這表明,近年來在水泥行業推行的“錯峰生產”舉措,被山東省借鑒列入地方性法規,并擴大了實施范圍,這在全國尚屬首次。


《條例》共分五章八十一條內容,明確提出:


大氣污染防治應當遵循生態優先、源頭控制、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山東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劃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落實區域聯動防治措施。重點區域內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大氣污染防治重大事項,推動節能減排、產業準入、落后產能淘汰和重污染天氣應對的協調協作,開展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在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和重污染天氣集中出現的采暖季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行錯峰生產制度。在錯峰生產期間,重點排污單位、大型建設工程和產能過剩行業企業應當對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調整,減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生產、作業。


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山東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并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對重大大氣環境違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氣污染問題,查處不力或者社會反映強烈的,山東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掛牌督辦,責成所在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限期查處、整改。掛牌督辦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實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制度。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等部門制定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計劃,確定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及削減目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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