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于申請人的持續經營、同一管理的具體審核標準是什么?
答:發行審核委員會在判斷申請人是否"在同一管理層下,持續經營二年以上"的發行條件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一)申請人在提出發行申請時,開業時間是否在二年以上;
(二)申請人是否符合管理層穩定的要求,即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以及控股股東,在提出發行申請前二年內是否曾發生重大變化。
(三)申請人是否符合主業突出和持續經營的要求,即在提出發行申請前二年內,是否不間斷地從事一種主營業務,該種主營業務是否有實質進展。
所謂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
所謂控股股東是指公司管理層和生產經營有實質控制權的股東。
2.對于改制的企業,能否連續計算經營時間的考慮因素是什么?
答:發行審核委員會在判斷原企業是否屬于整體改制,是否可以連續計算經營時間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一) 是否進行過資產剝離(非經營性資產除外);
(二) 發起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金額對營業紀錄可比性的影響;
(三) 是否改變會計核算采用的計價基礎。 原企業包括非公司制企業的有限責任公司。
3.在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后,可否連續計算經營時間的考慮因素是什么?
答:發行審核委員會在判斷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后,是否可以連續計算經 營時間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一) 是否進行過資產剝離(非經營性資產除外);
(二) 是否以經審計的凈資產額作為折股依據。
4.對于申請人是否符合"最近二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的條件時,主要考慮的因素是什么?
答:發行審核委員會在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在最近二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的發行條件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一) 在提出發行申請前二年內,是否曾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二) 在提出發行申請前二年內,財務會計文件中是否有虛假記載。
5.對于申請人是否符合《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條例》(草案)規定的上市條件時,主要考慮的因素是什么?
答:發行審核委員會在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條例》規定的上市條件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一) 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后,股本總額是否達到人民幣二千萬元;
(二) 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后,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是否達到二百人;
(三) 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后,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是否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五以上。
6.申請人除了符合《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條例》(草案)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什么樣的條件?
答:發行審核委員會在提出審核意見時,除了考慮申請人是否符合《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條例》(草案)規定的發行上市條件外,還將考慮下列因素:
(一)在審計基準日,其經審計的總資產減去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除外)后的資產值是否達到人民幣八百萬元;
(二)最近二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主營業務收入凈額是否達到人民幣五百萬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主營業務收入凈額是否達到人民幣三百萬元;
(三)在審計基準日,凈資產負債率是否不高于百分之七十。
主營業務收入凈額是指主營業務收入減去折扣與折讓。
7.影響申請人能否成功上市的其他因素是什么?
答:發行審核委員會在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時,還將關注下列因素:
(一) 全部或大部分資產是否為現金或短期投資;
(二) 在提出發行申請前十二個月內,是否進行過合并、分立、資產置換、資產剝離等重大資產重組行為;
(三) 主營業務收入是否主要來自于關聯交易;
(四) 是否與控股股東或并行子公司存在嚴重的同業競爭;
(五) 是否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和健全組織機構;
(六) 是否已按照《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條例》的規定設立獨立董事,強化法人治理 結構;
(七) 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是否符合《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 法規、規范性文件關于信息披露的規定;
(八)是否已聘請主承銷商進行輔導,輔導期是否已滿一年;
(九)是否已聘請保薦人。
8.有關申請人設立獨立董事的要求是什么?
第十二條 發行審核委員會在判斷設立的獨立董事是否符合要求時,主要關注下列因素:
(一) 董事會中的獨立董事是否有二名以上;
(二) 獨立董事是否是公司股東;
(三) 獨立董事是否是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四) 獨立董事是否是關聯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五) 獨立董事是否是其他與公司有利害關系人士。
答:發行審核委員會在判斷申請人是否"在同一管理層下,持續經營二年以上"的發行條件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一)申請人在提出發行申請時,開業時間是否在二年以上;
(二)申請人是否符合管理層穩定的要求,即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以及控股股東,在提出發行申請前二年內是否曾發生重大變化。
(三)申請人是否符合主業突出和持續經營的要求,即在提出發行申請前二年內,是否不間斷地從事一種主營業務,該種主營業務是否有實質進展。
所謂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
所謂控股股東是指公司管理層和生產經營有實質控制權的股東。
2.對于改制的企業,能否連續計算經營時間的考慮因素是什么?
答:發行審核委員會在判斷原企業是否屬于整體改制,是否可以連續計算經營時間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一) 是否進行過資產剝離(非經營性資產除外);
(二) 發起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金額對營業紀錄可比性的影響;
(三) 是否改變會計核算采用的計價基礎。 原企業包括非公司制企業的有限責任公司。
3.在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后,可否連續計算經營時間的考慮因素是什么?
答:發行審核委員會在判斷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后,是否可以連續計算經 營時間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一) 是否進行過資產剝離(非經營性資產除外);
(二) 是否以經審計的凈資產額作為折股依據。
4.對于申請人是否符合"最近二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的條件時,主要考慮的因素是什么?
答:發行審核委員會在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在最近二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的發行條件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一) 在提出發行申請前二年內,是否曾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二) 在提出發行申請前二年內,財務會計文件中是否有虛假記載。
5.對于申請人是否符合《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條例》(草案)規定的上市條件時,主要考慮的因素是什么?
答:發行審核委員會在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條例》規定的上市條件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一) 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后,股本總額是否達到人民幣二千萬元;
(二) 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后,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是否達到二百人;
(三) 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后,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是否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五以上。
6.申請人除了符合《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條例》(草案)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什么樣的條件?
答:發行審核委員會在提出審核意見時,除了考慮申請人是否符合《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條例》(草案)規定的發行上市條件外,還將考慮下列因素:
(一)在審計基準日,其經審計的總資產減去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除外)后的資產值是否達到人民幣八百萬元;
(二)最近二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主營業務收入凈額是否達到人民幣五百萬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主營業務收入凈額是否達到人民幣三百萬元;
(三)在審計基準日,凈資產負債率是否不高于百分之七十。
主營業務收入凈額是指主營業務收入減去折扣與折讓。
7.影響申請人能否成功上市的其他因素是什么?
答:發行審核委員會在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時,還將關注下列因素:
(一) 全部或大部分資產是否為現金或短期投資;
(二) 在提出發行申請前十二個月內,是否進行過合并、分立、資產置換、資產剝離等重大資產重組行為;
(三) 主營業務收入是否主要來自于關聯交易;
(四) 是否與控股股東或并行子公司存在嚴重的同業競爭;
(五) 是否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和健全組織機構;
(六) 是否已按照《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條例》的規定設立獨立董事,強化法人治理 結構;
(七) 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是否符合《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 法規、規范性文件關于信息披露的規定;
(八)是否已聘請主承銷商進行輔導,輔導期是否已滿一年;
(九)是否已聘請保薦人。
8.有關申請人設立獨立董事的要求是什么?
第十二條 發行審核委員會在判斷設立的獨立董事是否符合要求時,主要關注下列因素:
(一) 董事會中的獨立董事是否有二名以上;
(二) 獨立董事是否是公司股東;
(三) 獨立董事是否是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四) 獨立董事是否是關聯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五) 獨立董事是否是其他與公司有利害關系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