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第十二條 “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為此,有不少企業向協會咨詢是否所有的“資質證書”在發出5年后都需要更換(或延續有效期)。經協會向市建委建管處有關負責人了解,得到答復是:凡是2007年9月以后發出的資質證書,證書上打印了“有效期為5年”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申請辦理資質延續手續;如果是在2007年9月之前發出的資質證書,沒有注明有效期的,目前暫不需要辦理換證或延期手續。如果日后需要換證,以建委發出的通知為準。
為此,有不少企業向協會咨詢是否所有的“資質證書”在發出5年后都需要更換(或延續有效期)。經協會向市建委建管處有關負責人了解,得到答復是:凡是2007年9月以后發出的資質證書,證書上打印了“有效期為5年”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申請辦理資質延續手續;如果是在2007年9月之前發出的資質證書,沒有注明有效期的,目前暫不需要辦理換證或延期手續。如果日后需要換證,以建委發出的通知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