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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溫州:砂石公司竟能否定政府部門數據?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7-02-01  來源:溫州都市報  作者:李雪峰/文 陳侄輝/攝
核心提示:浙江溫州:砂石公司竟能否定政府部門數據?

  甌江上的運砂船核載量,必須以砂石公司的檢驗結果為依據,一些船主納悶——
“國巖”否定政府部門數據?

  “沒有他們的砂石運輸配載證,我們就不能從事甌江上的砂石運輸,難道港航、海事部門發放的證件都是無效的?”前天,船主董先生向本報反映,稱溫州國巖砂石開采有限公司要求所有運輸砂石的船只憑他們發放的“砂石運輸配載證”運輸砂石,否則將拒絕向其銷售砂石。 

  董先生長年從事砂石運輸,擁有一艘運輸船。溫州海事局發放的相關證件上注明該船核載59噸。根據浙港航文件規定,為甌江水系內河砂石運輸船。一月上旬,他們接到溫州國巖砂石開采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所有在該公司裝配砂石的船只進行船舶檢驗,證書、營運證書和船舶主尺度的核實與丈量,發放統一印制的《砂石運輸配載證》(如圖),否則,謝絕裝配砂石。董先生說,自己的船只是經過海事、港航部門檢驗與核準的,國巖公司作為一家企業,又沒有專業的人員,根本不具備檢驗能力,為什么船只運輸還要經過他們許可?

  董先生的疑問在記者采訪時得到印證。在甌江中裝配砂石的一艘運輸船上,記者看到了一本紅色封面的《砂石運輸配載證》,發證單位為“溫州國巖砂石開采有限公司”,這名船主說,沒有這證,就運不了砂石。這證上標明的實際載貨量,比核準的載量多出4噸。“這直接影響到我的利益。”這名船主說,客戶以他的核準載量計算,這樣一來,一船的砂石就相差了4噸,受損失的,是船主。一些船主還反映,經“國巖”檢驗后的船只,相差最多的達幾十噸。

  溫州國巖砂石開采有限公司負責人沈國林承認了給船只發放《砂石運輸配載證》一事,他說這也是無奈之舉。作為擁有甌江砂石開采權的“國巖”公司,經幾年的資源整合和調控后,與其他公司共同擁有68艘采砂船,近500艘砂石運輸船向他們購買砂石。去年以來,他們發現一些船舶擅自改裝,加長加寬與加高,使核準載量與實際載量相差頗大,影響企業的利益,還埋下了安全隱患。根據甌江砂石采運銷綜治小組的會議精神和從維護自身利益出發,他們給向“國巖”購買砂石的運輸船只發放“配載證”。按照該負責人的解釋,該證僅作為船只向“國巖”購買砂石的依據之一,無其他用意。他還舉例,如一艘核準為80噸的船,改裝后載了120噸的砂石,如果按核載量來計算,企業就損失40噸的砂石。去年一年,因這樣的損失,就達400來萬元。針對這樣的事實,公司決定對這些船舶統一檢驗,發放“配載證”。他也承認,負責船舶檢驗的人員不是專業人員,他們是根據港航部門的規定數據進行計算的,誤差在所難免。對于有異議的船主,可以申請實測。

  據悉,負責溫州市民用船舶檢驗的單位為溫州市港航管理局。船只年檢時,專業檢驗人員會進行仔細檢查,發現擅自改裝或與登記不符的船只,他們會要求恢復原狀后才予以通過。在溫州甌江海事處的一份通報上,記者發現,運砂船擅自改變船舶尺寸的違法現象仍然存在。該處也要求采砂船在裝砂前認真核量運砂船主尺度,發現有異,不得予以裝載。 

  浙江開盛律師事務所金宗賢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港務監督機構是船舶登記主管機關,因此,作為船舶技術數據之一的裝載量應當由港務監督機構核準登記。國巖公司作為一家企業,與砂石運輸船方屬于平等地位的合同關系主體,在雙方對船舶裝載計量有爭議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協商辦法解決,但不應逾越港務監督機構核準的裝載量。國巖公司以發放《砂石運輸配載證》的形式,另定船舶裝載量,應有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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