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違反《反壟斷法》,宿遷市商品混凝土行業協會于2月3日被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處以“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罰款5萬元”的處罰。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3月17日公布了該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年5月6日,宿遷市混凝土企業聯合漲價的消息在微信朋友圈、公眾號傳播,在行業內以及下游市場中產生較大影響。江蘇省市場監管局獲取線索后,自2019年5月7日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對涉案行業協會和混凝土企業開展反壟斷調查。2025年9月15日,江蘇省市場監管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查明的違法事實為:2019年5月5日,宿遷市商品混凝土行業協會與其會員單位協商,制訂《市區混凝土價格調整通知》,明確“對混凝土市場價格進行必要的調整:自2019年5月6日起,市區C30普通混凝土的售價,一律在原銷售價的基礎上,每方混凝土價格上調35元;其它等級標號混凝土的價格作相應調整。希望各會員單位接此通知后,盡快與用戶對接,做好解釋工作,實現價格調整到位。”
同日,宿遷市商品混凝土行業協會將價格調整通知發至會員企業微信群,約定同意價格調整的會員企業,于5月6日到協會對價格調整通知蓋章確認。經查, 17家會員企業對調價通知予以簽章確認。
處罰決定書指出,本案的涉案單位為宿遷市商品混凝土行業協會和宿遷市其他17家混凝土經營企業,17家企業的經營范圍均包括混凝土銷售,且均在宿遷市經營混凝土,相互之間在區域市場內具有明顯的競爭關系。會員企業達成價格調整協議,客觀上限制了混凝土區域市場的競爭,屬于修改前《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禁止的“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
江蘇省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作為行業協會,應當引導本行業的經營者公平競爭,守法經營,其組織會員企業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行為,違反了修改前《反壟斷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修改前《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江蘇省市場監管局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5萬元。
















